湖南省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14-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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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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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解读
      一项重大决策实施后,能否有效执行?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潇湘晨报记者7月8日从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有行政过错的,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效果评估对象包括六个方面

    什么是“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呢,办法解释说,是指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的活动。

    那么列入实施效果评估对象的有哪些呢?包括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六个方面(见制图)。评估应当主要围绕七个方面展开:决策的完整性、规范性、协调性、操作性等的评估;决策出台后是否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实施决策的情况;决策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以及是否达到决策制定的目的;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重点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评估;决策出台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情况及对决策实施的影响;决策下一步继续实施的潜在影响;社会公众评价与反映。

    停止执行建议如被采纳,实施机关要立即履行

    评估一般在政策实施满一年后进行。有执行期限的,则在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评估。实施时限跨度较长的,可分阶段进行评估。

    评估后该怎么做?办法同样作了规定。省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专栏,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省政府而言,评估报告应及时研究处理,一旦决定采纳报告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建议的,相关实施机关必须立即履行法定程序,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

    此外,省政府督查室对省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建议的落实情况展开专项督查,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并经监察部门确认,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